1、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向全资子公司转让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转让房产、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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