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 通讯员 高靖凯 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后,大康公司决定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计划,设立小康有限合伙企业(化名)并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宁静等职工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通过持有小康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并约定分红事宜。后因分红问题产生纠纷,宁静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小康公司住所地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分红收益。法院认为,《合伙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不是协议管辖优先法定管辖吗?为何当事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法院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