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仅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还必须满足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正当程序与主体合法等程序性价值。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无效情形的规定,相比于修订前呈现出系统化、明确化、精准化的特点。 一、本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必须要于法有据。这里的“没有依据”既包括没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