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L铸造厂(以下简称铸造厂)诉温州市某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某区主管部门)、温州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温州市主管部门)土地行政裁决及土地裁决行政复议(上诉)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铸造厂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 《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