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担保法》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该章第二节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规定,案涉《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虽约定了质押期限,但该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股权质权的担保期间与反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