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几项比较简单: (一)担保物权作为主债权的担保,是第二位的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权自然消灭。当然主债权可能因抛弃,清偿等消灭债权。(二)担保实现了,发挥了自己的功能,此担保生命终结。(三)担保没实现,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必然对担保物权产生影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