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就讲一讲几种常见的约定管辖不明的情形。 1.约定“向当地法院起诉” 此种情况,“当地”是指哪里的当地,是指原告方的当地,还是指被告方的当地,或者房屋当地(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还有发货地、提货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当地?不能确定,因此,笔者认为此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