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为一般纳税人的甲供材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