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首先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有的地方法院甚至规定法院受理解散公司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的股份并就受让价格协商一致,或者各方同意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但是,解散公司诉讼事关公司是否存续,此类变更之诉涉及公司及其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在决定是否判决解散公司时更需要考虑各方因素。对此,新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期“法规注释”推文拟就此作以简要阐述。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