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走私的情形比较常见。由于刑法对单位和个人走私普通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处罚标准,单位定罪处罚标准是个人的2倍。因此,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应当注意对单位直接责人员和共犯个人的量刑平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被告单位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及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谢某经与被告人丁某、徐某共同商议,由被告单位A公司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以每箱9万元左右的价格,为被告人丁某、徐某从香港代理进口日化用品、化妆品等货物。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单位A公司采取上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