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就谈谈“什么是斡旋受贿”吧。 其实,在《刑法》规定的罪名里并没有“斡旋受贿罪”这一个罪名。 在学界,大家只不过习惯于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称为斡旋受贿而已。即斡旋受贿特指《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行为。 故可以说,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一、案例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三(化名)利用担任某乡党委书记的职权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