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根据以上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置时应当准确区分适用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1)没收,是指将公职人员违法取…